更新时间:2023-07-01 04:08作者:才子老师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考生、因公牺牲士兵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荣获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警察子女,加5分;重庆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服役期间获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10分(报考艺体考生加5分)备案。
录取照顾政策(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将在统一考试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分数(所有护理分数只能增加文化分数)。符合大学备案条件的,由大学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个增加分数备案条件的,只能取最大分数,不得累加。
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子女、归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考生;报考市属院校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荣获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警察子女,录取时可加5分备案。
②重庆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体考生加5分)备案。
(2)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军人子女,相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可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高校应积极支持。
(3)平时获得二等功或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士兵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级以上困难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工作20年以上的士兵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级以上困难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指定的特殊岛屿工作10年以上的士兵子女,从事舰艇工作20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在航空航天和核工作1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相关高等学校备案线的,应当优先录取。
(4)退出军队现役的考生和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事优惠政策申请全国统一考试。
(6)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制度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散居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中等职业直升机考生、体育单招、残疾单招等单招考生不享受上述护理政策。
符合上述政策护理项目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报、相关部门审核、三级公示后方可认可。未公布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和分数不得计入备案结果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