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5:20作者:王新老师
(一)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定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应当转学者;
(四)其他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转学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提前批录取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六)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须由本人提出,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的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须提交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签署意见的《西南政法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并经教务处、学生处联合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因第三条(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
(三)转入其他学校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除经两校同意外,重庆市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要求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学校将有关文件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
第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因第三条(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
第九条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专业必修课程,必须补修并参加课程考核取得学分。
第十条经批准转专业、转学者,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