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12:00作者:三水老师
(一)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 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 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 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 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行为。
(三)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
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 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