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22:46作者:才子老师
3.新闻媒体单位工作人员。
四、活动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会同区县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围绕宣传主题和关键点,制订本区县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有关活动,让公众走近精神障碍患者,了解精神卫生服务内容,逐步消除社会歧视。通过多种方式引领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的社会舆论导向,为精神卫生法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开展宣传;在公交车站点、火车站、机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宣传材料,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品,张贴宣传海报等。
2.组织各类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赴社区和患者家庭开展社区关爱活动,包括义诊咨询,入户送温暖(送医、送药,送慰问品)等。
3.组织医院开放日、康复期患者生活和技能竞赛等活动。
各区县卫生局要及时总结宣传活动情况,于20xx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北京市卫生局精神卫生处。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将此次活动视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的重要举措,认真履行部门及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相关保障措施。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领导有力、责任到人,保障此次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