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4:28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绝密级事项
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如英语四六级考试等。
(二)机密级事项
1.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1)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启用之前自命题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2)剑桥商务英语考试在启用之前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3)日本语能力测试在启用之前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4)韩语能力测试在启用之前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2.学校预防、处置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闹事、骚乱及其他紧急事件的预案、具体工作部署及其有关情况。
(三)秘密级事项
1.中央、省、市下发的密级文件、领导重要讲话、简报、刊物等有关材料;
2.有秘密内容的图书、资料等;
3.学校承担的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
4.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人员名单;
5.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启用之后自命题试题及答案;
第三条学校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布。
1.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书记(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组织、干部以及其它重要问题的记录、纪要;
2.学校后备干部名单和考核材料,上级交办的考查、摸底调查的材料;
3.尚未公布的学校所属部门领导干部人事调整方案;
4.学校职工、学生等人事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5.学校尚未公开的人事、劳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情况及统计报表;
6.启用后的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学生试卷;
7.校内考试启用前的试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8.属于揭发检举重大问题的人民来信及来访笔录;
9.尚未公布的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正在查处的违纪等案件的具体案情及内控材料、数据;
10.其它不易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学校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有关主管部门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五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由辽宁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