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30 16:54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原单位提供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对调任或者转任到现工作单位不足半年的,原单位还应当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第二十四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报派出单位备案。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情况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