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11:00作者:李天扬老师
2.张某丑化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的形象的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赵某的该种行为属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吴某的该种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汤某的该种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汤某是个典型的“裸官”,其本人和配偶子女均已经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且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
6.张某的该种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