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11:00作者:王华老师
8.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9.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10.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