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20:47作者:李一老师
一、“一把手”成为党内监督重点
《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要求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
二、党内监督各负其责
《条例》专门设立《监督职责》一章,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或责任、权利,第一次把这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条例》规定了上述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是根据党章关于党委、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等规定,根据党内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而提出的,这六种主体在党内监督工作处于关键和基础的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他们的监督工作是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对党内监督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
三、党内监督确定七大重点内容
一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二是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三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四是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五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六是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七是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突出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条例》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条例》不仅重视来自党内的监督,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即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