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6 03:24作者:三水老师
3.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发挥外部监督机制
内外监督是《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素之一,也是内部控制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机制。在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等外部监督机构应与内部审计机构相互结合,采取专项监督的形式,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的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另外,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问题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基本现状
截至4月30日,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为2516家,有180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为71.62%,有714家尚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28.38%。其中,主板上市公司中,有326家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主板上市公司的23.0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绝大多数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比97%。内部控制审计强制披露制度在我国实行只有2年的时间,这个比例与美国等实行内部控制制度较早的国家60%的比率相比,差别较大,也使得人们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有所怀疑。
(二)内部控制审计存在问题的表现
1.没有完整及时地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披露。根据“指引”,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然而,截至4月30日,仍有326家未进行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主板上市公司比例为23.04%。可见,虽然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仍有一些公司未进行或未及时披露,造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不完整、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对比。
2.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标准模糊不清。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标准较为模糊,缺少量化评价指标。“指引”及《财政部会计司、中注协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指导性文件资料中未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设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测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时凭借主观判断得出的结论难以让人信服。由于标准的模糊不清,导致注册会计师据以出具审计报告的标准尺度不一,据此得出的审计意见也缺少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