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4 13:08作者:才子老师
亲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
巫昌祯一生中亲历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1955年,她参与了民法典的起草,到1957年起草小组解散,当时共起草了五百多条。参与起草的有法学大家芮沐、佟柔、杨怀英等人,巫昌祯是最年轻的一位。当时外宾来中国,老问中国有没有法律,法律起草成为新中国很紧迫的任务,而民法又是备受关注的。起草工作很艰难,旧中国的民法典被废弃不用,而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在国内还很难见到。于是多方搜集,看看英、美、法等国家的民法是怎样的,共收集了十几本资料,然后按项目分解组织起草。
资料的缺乏还不是最难克服的,更难克服的是当时的政治观念。当时的指导思想是,民法一定要服从政治,不能出现“私”字,不能出现“债”字,起草起来顾虑很多。比如总则如何写就是个大问题,而“买卖合同”、“所有制”都是难点。为了不提“私有制”,就把所有制规定为“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个人所有”,而“汽车不允许个人所有”。同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相比较,许多观念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上世纪6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民法典的第二次起草工作,由史怀璧、孙雅明、朱世平等人牵头。但当时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起草工作始终处于讨论阶段,很快就不了了之。
1978年,婚姻法的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因为有起草民法典的经历,政法大学派巫昌祯参加。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新中国的法律头生子,自然备受关注。这边刚刚参加婚姻法修改小组工作,那边民法通则的起草也启动了,也想让她参加。因为与婚姻法有约在先,她便对民法通则说了对不起。这次参与立法的经历,成了她学术道路上的分水岭。此后,她把研究和教学的重心转移深入到了婚姻法。
上世纪90年代初,为迎接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全国人大制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规划。巫昌祯任起草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寒暑更迭3个轮回后,这部法律于1992年提前问世。此外,她还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7年,婚姻法第二次修改。巫昌祯参加了民政部的专家组,又成为人大法工委立法小组的专家。修改稿第一稿出来后,巫昌祯随全国人大去广东进行执法检查,深圳一家报纸的记者随行采访。调查发现,广东地区婚外性关系比较严重,在记者问到婚姻法如何应对这种情形时,巫教授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夫妻应互相忠实,有过错就要付出代价,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记者在报道时,却出现了她“主张处罚第三者”的字句,一时间说她“保守”、“倒退”的声音高涨,但这不是巫昌祯的本意。她并不为一时的舆论倾向所动,仍赞同并坚持把“夫妻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写进了修改后的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