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6:38作者:才子老师
1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A、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B、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C、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D、评委的构成情况
15、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A、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B、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C、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D、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判断题(正确的画“O”,错误的画“X”)
1、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机关必须公告其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2、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3、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5、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6、单位和个人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7、财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作为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0、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