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17:01作者:王新老师
由于报考的时候没想到真要去上的问题,大概也是被去年的情况泼了个冷水,觉得考公务员也没以前的冲劲了,索性就裸考了。
不过由于去年准备笔试的书和笔记还在,所以考前一周还是大概熟悉了一下题型。
专业考试的内容,很多人有写,里面最出乎我意料的是居然考了信托法和刑法金融行业领域的内容,而且相当细致。虽然我这四年一直在做银行法务工作,但是银行法律涉及的太广泛,信托法我是前一周才看过,就这样很多内容都记不住了。还有就是银行卡相关罪名,甚至考到了司法解释,包括信用卡诈骗,拾取信用卡使用和盗窃信用卡使用的定罪。这里需要声明:拾得信用卡使用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使用是盗窃罪!
《刑法》信用卡诈骗罪: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第264条是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一般1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天考行测,我很悲催的迟到了二十几分钟(打不到车),等坐下来喝口水半个小时过去了……这个时候爬了七楼的我只有默默的深呼吸一下开始答题。说实话,也就是因为这个我一直觉得这次考上可能性不大,但是当时就一个想法,一定要淡定的坚持考完!
本来我中午是不打算休息什么的了,由于迟到了这个事情,反倒激起了我的斗志,找了一个宾馆开了个钟点房间,仔细翻了翻十八大报告,死命一字不落的背下了《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这个标题,好好的睡了一觉。事实证明这是绝对明智的,我后来在申论完整的将这个标题抄在了作文最后一段,申论果然超过了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