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9 16:46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2016年6月30日前:学校初审预征对象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将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后发给预征对象本人,并将材料复印存档备查。
(三)2016年7月10日前:学校向北京市教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预征毕业生有关信息,经北京市教委汇总后报教育部学生司备案。
(四)2016年10月31日前:学校通知预征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毕业生向当地征兵部门上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五)2016年1月15日前:县(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区、市)的应征入伍的我校毕业生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我校学生资助中心。
(六)2016年1月28日前:我校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七)2016年2月1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材料审核。
(八)2016年2月后:学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文件要求,完成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