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设有保卫(人事)部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本市员工和在京暂住一年以上外省市员工,凭单位保卫(人事)部门的审核意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申请办理。 2.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本市员工和在京暂住一年以上外省市人员,凭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申请办理。
2018-10-12 21:20
(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黑河市:孙吴县、爱辉县、逊克县;伊春市:乌伊岭区、汤旺河区、新青区、上甘岭区、友好区、嘉荫县;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县;双鸭山市:饶河县;鸡西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牡丹江市: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奇台县;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富蕴县、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一)办理条件: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农转非。(二
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办理迁移条件: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2.迁入地有合法卓,并在此居住的;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14个卫星城:通州区通州镇卫星城,大兴区亦庄卫星城、黄村卫星城,房山区燕房卫星城、良乡卫星城,门头沟区门城卫星城,昌平区昌平镇卫星城(南口、埝头)、沙河卫星城,延庆县延庆镇卫星城,怀柔区怀柔镇卫星城(雁栖、庙城、北房),密云县密云镇卫星城、平谷区平谷镇卫星城,顺义区顺义镇卫星城(牛栏山、马坡),丰台区长辛店卫星城。33个中心镇: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或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一)办理条件:1.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2.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1)申请人为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申请);(2)在城镇
一、办理条件: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申领暂住证。二、提交的材料: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3、暂住
(一)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拙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一)受理条件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
(一)受理条件:1.亲生父亲或母亲为本市户口;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超生、非婚生除外);3.已随母亲或父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4.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二)办理程序: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超生、非婚生的到其父户口所在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民应当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申领人应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二)申领人原居民身份证;(三)申领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或交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证标准彩色照片,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四)申领人领取证件时,需持
申领人应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二)申领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或交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证标准彩色照片,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三)申领人领取证件时,需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核验指纹信息,核对无误后发放证件;(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人应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交验以下证明证件:(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标准照片要求:申领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头部占照片尺寸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公民应配戴眼镜。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相片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度。照片尺寸为26mm(宽)×32mm(高),脸部宽度(两耳根之间)为15±1mm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从受理之日起城八区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其他区(县)十二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临时居民身份证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发给证件。
具有本市户籍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申领人可以就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工作地、居住地等任意一个户籍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二)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三)申领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或交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证标准彩色照片,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四)申领人领取证件时,需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核验指纹信息,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
2018-10-12 21:19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须持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二)死者的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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