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6:36作者:李一老师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领《暂住证》。
(二)应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1.居民身份证;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
(三)办理时限: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发给证件。
第二十一条办理《暂住证》变更与延期
(一)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三)外地来京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四)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五)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六)《暂住证》工本费:收费对象:个人收费标准:每证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