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21:21作者:才子老师
外国人在京遗失财物,须立即向案发地公安部门、派出所报案—具财物报失证明须持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
2、财物遗失地所在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3、在京的住宿证明。住涉外饭店、公寓者须出示住宿登记卡,住在中国居民家中须持当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
4、有中方接待单位的外国人须持中方开具的介绍信;
5、遗失外交官身份证者须持使馆出具的照会;
6、能证明其所持有财物贵重并需要到保险公司索赔的文件(如发票、海关申报单、海外保险单,信用卡号码、支票的银行相关材料等)。
7、丢失的现金不予出具财物报失证明。
8、受理地点在我处接待大厅二楼17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