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出生登记手续(2)
更新时间:2018-10-12 21:19作者:才子老师
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 按照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的原则申报出生登记,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父母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 单位,但户口仍滞留在人才集体户内的,其生育的新生儿不能在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其单位已开立集体户的人才集体户口人员,应先将 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内,再申请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应出具以下证件证明:
1. 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介绍信、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外地一方为家庭户的持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父亲或母亲一方系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4.结婚证;
5.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6.出生医学证明,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和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