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21:19作者:王新老师
北京晨报讯(记者 徐晶晶)昨日,市卫计委公布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3月1日起将按照新规定执行。此次补充规定明确了办理的流程和各方责任,今后外地来京人员办证难的问题将进一步缓解。
事 实上,早在8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北京市计生委就英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这次的补充规定就是 针对这些实际中的困难,简化程序,对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该补 充规定针对的是已经参加了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从3月1日开始,按照新出 台的补充规定执行。
同时,补充规定首次明确了婚育证明出具主体应该为本市工作单位。而户籍地有责任出具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需要现 居住地配合的,现居住地按照了解情况予以支持。现居住地不了解情况的,应向外省市发协查,在15个工作日后协查没有反馈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为其出具在现 居住地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报(未发放社报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暂住证);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出具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因申请人多次流动或变换单位,单位无法开具婚育证明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
(七)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其他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