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34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教务处将接收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统一公示七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需在公示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学籍变更。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学籍变更。
第八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手续,视为放弃转专业。
第九条接收学院要在学生转入后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
第十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适用入学当年转入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第一学年已经取得的学分可以记入转入专业相同课程学分,转入专业没有相同课程的,记为任选学分。学生毕业时按转入专业学分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定。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参加原专业第一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对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学习确有困难且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申请转专业的,由所在学院出具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转入法学和德语以外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办法自2011年6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