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2 14:22作者:才子老师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 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上述情形的, 常州市律师协会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证》。
三、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 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常州市律师协会将对律师事务所依照规定提交的 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 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 常州市律师协会将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 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市律师协会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上述告知内容。
实习人员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