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7:48作者:李天扬老师
全省每年征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六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设立兵役登记站,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基层单位,应指定一个机构或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七条
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适龄公民,已在城镇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持《自理口粮户口簿》到自理口粮户口据在地兵役登记站登记;未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应回户口所在地兵役登记站登记。
第八条
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暂不参加兵役登记。毕业后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应到户口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医院、公安派出所、应征公民所在单位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第十条
基层单位应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政治、身体变化情况,并在每年征兵开始前进行一次复核,发现不符合应征条件的,应及时调换。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招工、招生、招干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需要。
第三章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根据征兵任务和上级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按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指定医院或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体检组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人组成。接兵部队的军医就当参加主检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