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9:08作者:王新老师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
用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
会议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
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颁布施行以来,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
这几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修订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应抓紧抓好。
【延伸阅读---解读:为什么要修订《党内监督条例》?】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03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来,该条例已经实施12年多,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
另外,党的十八大重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惯例,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五中全会中央提出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六中全会讨论党建问题比较合适。”任进教授表示,在六中全会讨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全面从严治党符合逻辑的展开。
党内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谁?
任进教授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各级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