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08:37作者:王华老师
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这次调整的增长幅度在20%左右。调整后,桂林市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据悉,自1995年广西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广西第12次调整。调整后,桂林市城区由原来的1400元/月增至1680元/月,每月增加了280元,增长幅度达到20%。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由原来的1000元/月增至1300元/月,每月增加了300元,增长幅度达到30%。
据介绍,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薪酬和待遇的增长。
一涨—— 失业保险金涨得多。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待遇明显提高。
二涨——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跟着涨。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按照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也相应提高。
三涨—— 试用期工资跟着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
四涨—— 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