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6:19作者:李一老师
3月27日,云南省人社厅发布《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综合考虑2015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周边地区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经省政府批准,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1670元(原标准1570元);
二类地区:1500元(原标准1400元);
三类地区:1350元(原标准118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15元(原标准14元);
二类地区:14元(原标准13元);
三类地区:13元(原标准12元)。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适用地区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地区包括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
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界定,包含哪些项目?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云南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均考虑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因素,即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上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或提成等工资形式,
支付时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