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6:45作者:王新老师
近日,记者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1日起,郴州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北湖、苏仙、资兴由每月610元上调至725元,增幅达18.8%。同期一并调整的,还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725元/月、650元/月、600元/月3档。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分别为:7.5元/小时、6.8元/小时、6元/小时。
分档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考虑到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居民生活水平的不同。其中,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25元/月;桂阳县、嘉禾县、永兴县、临武县、宜章县为650元/月;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为600元/月。调整后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7.5元/小时;桂阳县、嘉禾县、永兴县、临武县、宜章县6.8元/小时;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6元/小时。
据了解,新的郴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与2008年相比(2009年郴州市暂未调整最低工资),增长幅度较大,其中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比2008年增长18.8%;桂阳县、嘉禾县、永兴县、临武县、宜章县比2008年增长12%;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比2008年增长7.1%。
郴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就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如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等,这些都需由企业另行支付。
记者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