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6:29作者:李天扬老师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昨日“出炉”,新标准于今日起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了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上调幅度达26.15%。此次最高调整幅度是延吉市,上调幅度高达30%,上调幅度最低的市州也达到了20%。整体来看,远远高于年初预计的15%的调整幅度。
最低工资新标准今起执行
据了解,《通知》内容为: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此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最高上调幅度为30%
新标准执行之前我省各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7年7月1日起调整的,对照此标准,就长春市区来说,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1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1.3元/小时,上调幅度达26%。
另外,延吉市也冲到了“高标准”行列,与吉林、松原市区同列一档,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180元/月,上调幅度高达30%,小时工工资的上调幅度也达到30%,是此次调整中的最高幅度。此次调整的幅度要远远高于年初预测的15%的提升幅度。
调整标准需参考多项因素
记者了解到,这次是我省第11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而此前的标准在全国各省份排名第21位,属于中下水平。
据介绍,每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都要参考大量数据,并经过细致的调查和测算。其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指数、以往的工资水平和全国其他城市的相关标准等,但最主要的参考依据是以下三个,即:城镇家庭最低收入户人均消费支出额、城镇最低收入户每个就业者赡养人口的数量、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