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8 17:11作者:三水老师
24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将进行调整,其中,城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00元增至168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的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桂林市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16元/小时。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12.5元/小时。本次最低工资调整的幅度较大,桂林市城区工资标准每月增加了280元,增长幅度达到20%。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每月增加300元,增长幅度达到30%。
同时,最低工资的调整还将带动劳动者其他待遇的增长。首先,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金额为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金额调整为1680元/月×80%=1344元。其次,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也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