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5:53作者:才子老师
从省人社厅获悉,10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阳泉市辖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620元提高到1700元。
01
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我省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适时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我省今年是在2015年已经调整的基础上,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再次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具体调整办法为: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02
一类地区提高到1700元
具体来看,我市城区、矿区、郊区执行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620元提高到1700元;
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3元调整为9.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7元提高到18.5元。
盂县、平定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1500元、8.6元、16.3元。
03
工资不达最低线可投诉
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边缘“游离”的劳动者,一般涉及超市等批发零售业、饭店宾馆等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
据分析,这些行业对文化水平要求偏低,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就业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劳动者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因此导致一些人实际工资低于最低线。
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工资的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