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16:10作者:李天扬老师
7月5日讯,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我市各县(市)区调整、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五区”为1280元/月,“五县二市”为1130元/月。
本次调整后,我市“五区”即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南岳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30元/月调整为12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4元/小时调整为12.4元/小时;“五县二市”即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30元/月调整为11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7元/小时调整为11.6元/小时。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借口,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