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5:21作者:李天扬老师
涨了!又涨了!宿迁市人社局7月5日传来最新消息,经市政府同意,宿迁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7〕152号)现已正式下发。根据文件,从7月1日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调整至1520元,上涨幅度8.57%。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至13.5元,上涨幅度达12.5%。
根据这一文件,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下列四类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经过调整,该市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调整至1520元,上涨幅度8.57%;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至13.5元,上涨幅度达12.5%。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下列四类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