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15:50作者:三水老师
自本月1日起,长春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每月1780元。调整后,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位列第六,为东北地区各城市最高水平。
据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吉林省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
第一档为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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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为吉林、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
第三档为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
第四档为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