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5:22作者:王华老师
11月2日,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根据省政府的决定,从11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芜湖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40元/月,上调到1350元/月,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1250元/月,无为县1150元/月。据悉,芜湖各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时上调。其中,芜湖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为13元/小时,无为县为12元/小时。
记者从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了解到,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不过,虽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津贴福利、单位所缴纳的五险一金等,但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记者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受益最大的是低收入群体。而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见习期、实习期的学生或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小时工、钟点工等也是直接受益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