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3 23:15作者:李一老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粤府函〔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3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