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3 02:14作者:李天扬老师
漳州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通知,进一步健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明确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对象、需提供的报备材料、报备有效期长短等。此举旨在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
省人社厅通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济效益亏损,导致停产3个月以上,半停产6个月以上、确实无法正常支付工资(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
报备时,用人单位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案和决议等材料。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可以逐月申请,也可以定期申请,定期申请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生产、难以正常支付工资的,应再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劳动者工资标准,即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报备有效期长短的规定,漳州市人社局进一步提出: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困难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逐月申报;非正常生产经营或半停产状况的企业,可以按季度申报;原属国有、集体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可以按年度申报。国有农场经营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半年、一年度申报。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日前,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市公务员局局长李钦辉接受导报记者专访,畅谈人社部门2015年在“美丽厦门,共同缔造”中的新蓝图。
李钦辉释放出的一个信号十分振奋人心,他表示,新的一年,人社部门将引导企业适当提高工资待遇。这不仅将给厦门的劳动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也能增强厦门企业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厦门引进人才、缓解用工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