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3 21:31作者:三水老师
本次自查自纠从2017年5月15日开始,6月13日结束。
二、自查自纠范围
各室所、各社区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
三、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一)开展全面自查。各室所、各社区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要对照专项治理重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思想根源、廉政勤政、党性作风、遵纪守法、履职尽责、工作实效等方面,全面开展自查,深入梳理查摆自身问题,剖析问题症结,分别形成《基层单位“微腐败”问题自查报告》和《基层干部“微腐败”问题个人自查报告》。《基层单位自查报告》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起草,《自查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见人见事,力求问题梳理不走形式、真实准确。
(二)收集群众意见。各室所、各社区要积极组织群众及服务对象召开恳谈会和碰头会,围绕“服务对象关切点、干部群众关注点、工作持续改进点、违纪问题易发点”等重点,积极开展问作风、问诉求、问症结、问线索“四问”工作,认真诚恳听取收集服务对象与群众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建立问题台账,形成《群众及服务对象意见建议清单》,用以指导、推动、检验自查自纠工作。
(三)强化问题点评。镇党委、各室所、社区要分类组织召开查摆问题点评会,通过群众提、联系社区领导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对基层干部个人自查情况进行深度点评。点评要直面问题,直面事实,直面群众利益,查摆身边干部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点评后,要针对每位基层干部形成《基层干部自查情况点评表》,如实登记点评情况。
(四)深入自查剖析。各室所、各社区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要根据点评情况,深入开展“微腐败”问题自查梳理,进一步完善《基层单位“微腐败”问题自查报告》和《基层干部“微腐败”问题个人自查报告》。《基层单位自查报告》要经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签,《基层干部自查报告》由联系社区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对自查不严不实的基层干部,要坚决“回炉”再查。对主动查摆、找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减轻或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