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1 19:36作者:王新老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专项巡视二组巡视我区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区纪委工作要求,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局机关及二级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再监督;坚决消除反腐“影响论”、“过头论”等错误认识,克服交通系统内部党员干部中“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以及“观望等靠”的懈怠心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良行为,引导全系统党员干部把强宗旨、转作风与抓改革、促发展统一起来,革“庸”为“能”,变“懒”为“勤”,除“混”为“为”,促进全系统工作效能显著提高、执行力显著增强、交通服务环境显著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为顺利实施“活力交通、和谐交通、创新交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2.拥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的单位党员干部;
3.具有行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不作为”行为整治重点:
1.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权力清单、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程序清单缺失,对法律法规、单位监管责任清单规定的监管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为官不为”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监管事项敷衍应付,或放任不管,或监管不力的。对分管单位的工作情况了解不及时、不深入,工作监管不到位,对分管单位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失察失管等行为。
3.对履行监管职责中依法依规应予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4.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按要求应该移送问题线索而不及时移送的。
5.对本单位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开展调查中存在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的。
6.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敢担当、不抓不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不贪不占也不干。
(三)“乱作为”行为整治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