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0:59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年安阳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7﹞74号)规定,依据市统计局2017年相关数据,经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同时完善缴存单位、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1、市直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另行安排。
2、国家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区直属单位、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差供事业单位、市企业等单位在完成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3、县(市)辖区内的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时间由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自行安排。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
1、缴存基数即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月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3、职工进入新单位不足一年,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为进入新单位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