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1:00作者:三水老师
2018年常州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关于开展常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缴存的个人缴存者。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201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3.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098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202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850元。
(二)缴存比例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2.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符合《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6〕1号)规定的各类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3.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4.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缴存者应在汇缴2018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