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1:15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年松原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为做好2018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9号) “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136元” 的规定,现对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做如下调整。
具体来看,2018年度缴存基数以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011.33元)为标准。同时,2018年度缴存基数最高标准不得高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8034元),最低不低于2017年省政府公布的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780元/月)。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随着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断放开,贷款和提取的职工人数与金额快速增长,对减少公积金结余资金,支持职工购买和改善住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增加了使用风险。为保护缴存职工权益,实现个人使用权利,同时不侵占其他缴存人利益,规避和缩小贷款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对公积金使用政策适应调整,确定更加合理的提取和贷款原则,即依据职工对公积金缴存贡献度进行贷款,缴存越多,缴存时间越长,可贷额度就越多。同时,推进个人社会征信制度建设,个人信用越好,可贷次数就越多。调整内容如下:
一、最高贷款额度:双方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单方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贷款购房手续有效期为2年时间,期房以首付款和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现房以首付款和购房合同或正规收据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收据日期为准。
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格的70%。
三、贷款时看本人的缴存余额,贷款额与缴存余额挂钩。
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缴存余额1万元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20万元或贷款比例60%。
双方或单方缴存余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30万元或贷款比例70%。
若有其他贷款,两项贷款月还款额之和不高于家庭收入的60%。
四、对基本符合贷款条件,但又有不确定因素,具体存在如缴存时间短、缴存基数小、缴存余额少、工作不稳定等类情况的,需借款人有一定公信力的自然人承担信用担保。担保人应有良好信用和一定经济实力,并经中心考察认可,担保期间,其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
五、二手房贷款,房龄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格的70%,10年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
六、允许第三次公积金贷款,在前两次贷款已结清的情况下,又一次购房,可申请60%额度的贷款。
七、对购买顶层楼并赠送阁楼的,顶层楼价格按正常楼层价格上浮20%计算。
八、住房装修贷款最长期限为10年,装修贷款额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请人及配偶在5年内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有多套住房的,允许以装修名义办理一套住房装修贷款。允许职工在购买本套住房有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10年后,可再用本套住房做抵押申请装修贷款。允许职工在购买住房已交齐全部房款后,申请装修贷款。
九、申请人双方有大额债务(40万元及以上)的,应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且审贷小组出具审批意见。
申请人自家开公司办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房产证明,且审贷小组须查明该公司(企业)社会信用状况,出具审批意见。
十、申请人离婚,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双方财产、债务分割文书,如法院裁决书、公证书等。夫妻双方离婚期限半年之内的,还应提供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十一、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手续,如假发票、假合同、假房证、假征信、房价虚高、骗贷等情况的,不予贷款。
申请人近五年内个人征信中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偿还贷款的,不予贷款(含信用卡)。 如有特殊情况的,借款人需提供信用状况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经审贷小组调查确属非恶意拖欠,注明意见,方可予以审批,但贷款比例下调10% 。
公积金贷款发生后,年内有累计3个月偿还逾期的,停止办理提取。
十二、公积金贷款停止首付提取。公积金提取包括还贷提取,其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及单方至少要保留1万元。
十三、建立职工贷款不诚信记名制度。
一是在贷款期间,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记入不诚信名单。5年内不予公积金贷款。
二是5年内因信用问题被法院判决、裁决、调解偿还债务或履行保证责任、强行扣划公积金的,不予贷款。
三是如有单位贷款逾期人员较多、不按期缴存及离职人员较多,甚至与职工合谋贷后停缴的,对该单位提出警告,警告后不整改的,对该单位人员贷款降等级对待或停止贷款。
十四、本《通知》发出后,《关于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松公积金委字【2015】4号),《关于印发<松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的通知》(松公积金管字【2016】17号)仍适用,调整的部分按本《通知》执行,近两年内的其他文件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