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1:34作者:王新老师
2018年营口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根据《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现对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工作部分政策解读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根据《关于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18]3号),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为1420元。根据《关于公布2016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营人社[2017]62号),确定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11750元。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的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420元,最高不得超过11750元,这是对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的规定。
二、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签订按月还款协议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的,取消留足一年的存储余额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就是说,签订按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职工,可用自己全部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才可以不留存一年存储余额,其他提取行为仍需留存一年存储余额。例如: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提前还清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仍需留存一年存储余额。
三、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不得以交易过户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段时间以来,公积金中心发现多笔以反复交易同一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其特征是同一套住房在短时间内多次连续交易,此行为有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嫌疑。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避免职工经济损失,制定本条规定。举例说明:2018年3月9日某缴存职工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2019年3月9日前不能持该地址的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再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请广大缴存职工充分理解政策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