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1:29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年铁岭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从2018年7月1日开始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公积金缴存年度
铁岭市2018年公积金缴存年度是指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完成2018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12月31日。逾期调整影响汇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三、调整基数标准
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7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2018缴存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控制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8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11,904.00元(3968元*3)。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2018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00元。
五、规范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5%、个人5%,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