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21作者:三水老师
2018年包头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近日,记者从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的规定,为规范我市个体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将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核定。其中,低于新调整后最低标准基数的个体缴存者需到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核定。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调整为最高不得高于5808元,最低不得低于1760元。按照相关计算方法计算后,个体月缴存额变为最高不得高于1394元,最低不得低于423元。“低于423元的个体缴存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到管理中心来重新核定,而不低这个标准的个体缴存者如果愿意也可以进行提升,只要不超过最高额度就行,毕竟缴存的越多将来贷款额度越高。”工作人员介绍说。
据了解,缴存基数核定时间从2018年7月2日开始,至7月30日截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8年9月正式执行,逾期将不再进行核定。
记者了解到,此次涉及的个体缴存者,包括具有我市户籍,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四类人员,分别为: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
在核定期限内,个体缴存者本人携身份证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青山区大华小区东门)办理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体缴存者及个人贷款后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系统将自动封存账户,停止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