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08:44作者:王新老师
1、缴存基数的调整
2018年7月1日起,汉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最高限额为14207元(不超过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限额为1380元(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缴存基数执行时间
各缴存单位应于2018年7月底前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02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1、缴存比例的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5%;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主确定。
2、缴存比例执行时间
同一缴存单位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只允许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03
提高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效率
2017年度为亏损的单位,经单位申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