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7:20作者:李天扬老师
宝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规范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宝鸡市201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即11973元/月。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宝鸡市201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即1370元/月。
(四)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六)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1、2018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2、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调整办理程序
1、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2、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