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1:20作者:才子老师
乐山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
(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第九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 购买商品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备案合同;
4、购房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 再交易住房(俗称“二手房”,下同):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契税的发票;
4、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