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3:59作者:王新老师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其中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当于还清后再申请提取。
3、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4、市公积金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
购买商品房的:
1、在本市的,提供不少于购房款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收据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和结算税务发票或《契税证》。
2、在外地的(含本市域范围内不能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结算税务发票或《契税证》或完税证明。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3、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4、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银行办理提款或转账手续。
贷款额度:
1、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享受贷款额度上浮30%优惠政策的,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8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3、单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5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
4、低收入缴存职工家庭首次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享受贷款额度上浮30%优惠政策的,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贷款利率:
1、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年利率为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