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1 14:01作者:李天扬老师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剩余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因无自己住房(经产权确认的),租赁他人住房交纳房租困难者
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单位初审核实并加盖单位财务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不同的材料
1、具备提取条件的职工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经职工所在单位初审核实,填写并加盖职工所在单位财务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持《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向职工所在地的市管理中心或县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3、提取证明资料齐全的,市管理中心或县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准予提取的,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
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25万元。
贷款期限:
借款申请人贷款年限为自贷款之日起至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延后五年之内;贷款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1、本人及配偶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2、户口簿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居留我市的身份证明;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的单身婚姻证明);
5、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
6、本人及产权共有人承诺出具的不按时足额还款由单位代扣缴的委托书;
7、本人承诺不按期足额还款抵押权人以何种方式处置抵押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