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4:12作者:才子老师
阜新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之一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我市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房款或建修费用,如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支付,有住房公积金的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继承、赠与、互换、转移等取得住房的,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析产取得住房的,在原购房房款出资额范围内提取。
第八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在还贷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所还贷款不得拖欠,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1年还贷本息。
对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适时开办住房公积金余额按期转还贷款业务。一次性提前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在提前还贷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转还贷款。
当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较大逾期风险时,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视情况决定,对拖欠累计6期以上(含6期)贷款且正常缴存的职工,统一办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还贷款。
第九条 无我市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在租赁期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一套住房的1年房租:租住商品房按我市市场平均租金水平计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政府租赁管理部门实际收取的房租计算。
第十条 职工或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遇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因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发生上述住房消费、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至少间隔1整年,且所在单位要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欠缴。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拖欠。
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下列非住房消费之一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