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4:01作者:李一老师
1、购买商品住宅房、经济适用房的;
2、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3、购买二手房的;
4、建造、翻建住房的;
5、职工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6、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
7、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住宅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20%购房款发票。
2、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拆迁安置合同(协议),不低于20%购房款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4、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建房、翻建证明材料。
5、职工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清还贷款本息凭证。
6、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贷款额度: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实际费用的80%;以抵押方式贷款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60%-80%(住宅楼房80%、营业房60%、平房60%、瓦房60%)。
(二)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35万元。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市直中心和科区管理部、霍市管理部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其他管理部夫妻双方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
(三)企业职工贷款金额按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若单方缴存按单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公积金余额以贷款日管理中心帐户登记为准),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一)、(二)项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适用本条。
(四)不满一年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借款人贷款年限和月还款额确定,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总和的二分之一(计算贷款额度的工资额按借款人及其配偶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确定),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一)、(二)项规定。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至二十年,最长期限为二十年。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